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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
2015-05-26 12:51   审核人:

三、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

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都是有客观规律的。实践就是正确认识与处理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关系的活动过程。

(一)规律及其客观性

1、规律的含义

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既有偶然的转瞬即逝的方面,也有其必然的稳定的方面。规律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首先,规律是事物的本质联系。万有引力定律揭示了物体之间的本质联系,元素周期律揭示了元素的化学性质与原子序数之间的本质联系,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规律揭示了物质生产方式的内容及其形式的本质联系。这些规律所反映的联系性质都是本质,即它们体现了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内在的根本性质和发展过程。其次,规律是事物的必然的联系。规律意味着必然性的确立,它代表着事物必定如此、确定不移的趋势。例如:人类社会必然由低级社会形态向高级社会形态发展,暂时的曲折倒退,不能改变历史前进的总趋势。第三,规律是事物的稳定联系。规律是变动不居的现象中相对稳定的联系,规律的稳定性也就是它的可重复性。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某种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会重复出现。如价值规律是一切商品生产所共有的规律,任何一种生产,只要它还是商品生产,商品的价值就必然决定于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2、规律的特点

①客观性。由于规律是客观事物间的本质的必然联系,而客观事物本身是不依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所以,作为客观事物本质的必然联系的规律也是不依人的意识为转移而存在着,即任何规律都具有客观性。第一,这种客观性不管人们认识与否,它都同样存在。春、夏、秋、冬四季更替并不因为有人怕冷或怕热而不出现。第二,这种客观性也不能按照人们的主观意志而创造和消灭,而只能随着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消亡的变化而变化。我国战国时代哲学家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这里的“常”就是指规律;“不为尧存,不为桀存”就是说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这决不是说人们在客观规律面前是完全消极被动无所作为的。人们在实践中,通过大量的外部现象,可以认识或发现客观规律,并利用这种认识指导实践,达到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为社会谋福利的目的。第三,这种客观性还表现在,人们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其行动只有符合客观规律才能实现预想的效果,违背客观规律必然失败。

②稳定性。世界上的事物和现象是多种多样的,它们之间的联系也是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而规律是事物众多联系中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所以规律具有稳定性。比如,每一个生物体都和周围环境有着多方面的联系,在外界环境的作用下,生物体经常发生变化。但是,同外界进行物质交换、维持新陈代谢的正常活动是生物体同外界最本质的联系。这个本质的联系则是稳定的。认识了这种本质联系,才能了解新陈代谢规律和生态平衡规律。

③普遍性。规律在它所适用的条件下,都要重复出现,在它适用的范围内必然要发生作用。因为规律是事物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所以,凡是具有这样内在联系的事物,规律必然起作用。只要符合规律存在的条件,规律必然重复出现。比如:在标准大气压下,水在摄氏零度以下由液体变成固体,只要具备标准大气压和零度以下的条件,水必然要变成冰。

由于不同规律所适用的范围大小不同,所以,规律普遍性的大小也不相同。根据规律普遍性的大小,可分为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所谓一般规律,也叫普遍规律,即普遍性较大的规律。比如,适用于整个宇宙中的各种运动形式的唯物辩证法的规律,适用于宇宙中某一领域的一些规律,如思维领域的运动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等等,都是一般规律。所谓特殊规律,是指普遍性较小、只适用于某些事物的运动规律。比如,阶级斗争规律只适用于阶级社会里,不适用社会发展的所有阶段。相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它是特殊规律。由于宇宙的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所以,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之间的界限是相对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是相对于一定的范围而言的。在一定范围内是一般规律,在另一范围则是特殊规律。反之,亦然。正因为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的区分具有相对性,所以,我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既要重视一般规律的作用,又要重视特殊规律的作用。在我国革命和建设中,要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我国具体情况结合起来,使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取得胜利。

3、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关系

自然与社会是不可分离的,都具有物质性,都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自然规律是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社会规律是通过人们的活动表现出来的社会生活过程诸现象间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联系主要表现在:自然规律本身虽然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人不能任意改变、创造或消灭自然规律。但是,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躯体和物质工具作用于客观世界,引起自然界的某些变化,并能有目的地引发、调节和控制实物、能量和信息过程,使各种客观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发生有利于人的变化或保持有利于人的稳定性。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自然规律是在自然界自在地起作用的规律,是盲目的、无意识的力量相互作用的表现,它对人来说是一种“外在的必然性”。社会规律是人的社会生活及其产物的历史运动的本质的联系,它只能形成于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之中,并通过人的活动显示其自身的存在,实现自身的作用。

“社会发展史却有一点是和自然发展史根本不相同的。在自然界中(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没有意识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在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中,无论在外表上看得出的无数表面的偶然性中,或者在可以证实这些偶然性内部的规律性的最终结果中,都没有任何事情是作为预期的自觉的目的发生的。相反,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  ——恩格斯

社会规律同自然规律的这个区别,容易使人们被表面假象所迷惑,即社会历史进程似乎是无数的偶然现象的简单堆积,社会历史进程似乎是多变的和无序的,毫无规律性可言。

18世纪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就这样说过:“一个迷信者的胆汁过多的辛烈,一个征服者的心中过于灼热的血液,一个专制君主胃里的消化不良,在某个妇女的精神中闪过的一个幻想,都是一些充分的原因,足以酿成战争,足以驱使千万人去从事屠杀,足以倾覆城池,足以使城市化为灰烬,使国家陷于悲惨和贫困,使饥饿和传染病猖獗……”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否定社会规律性的唯心史观。

在社会规律中,既包含着客观必然性,又包含着对主体来说的合理性;既存在客观制约主观的关系,又同时存在主观制约客观的关系,是这两种关系的统一。由于社会规律的复杂性,这就使人们认识社会规律比认识自然规律困难的多。社会矛盾的成熟程度以及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和阶段的局限性也影响着人们对社会规律的认识。因而,人们对社会规律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往往要经过反复实践、反复探索,才能达到对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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