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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
2015-05-26 12:51   审核人:

第二节   事物的普遍联系与发展

一、联系和发展的普遍性

物质世界处在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之中。联系和发展是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

(一)事物的普遍联系

恩格斯在谈到事物普遍联系的“辩证图景”时指出:“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作为一个普遍的哲学范畴,联系是指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联系具有一系列特点:

首先,联系具有具有客观性。事物的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是主观臆想的。世界上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每一种事物都是和其他事物联系着而存在的,这是一切事物的客观本性。坚持联系的客观性,就是要求我们要从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联系出发,这是唯物辩证法同唯心辩证法、诡辩论的重要区别所在。坚持联系的客观性,就是在联系的观点上坚持了唯物论。

其次,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联系的普遍性有三层含义:第一,任何事物内部的不同部分和要素是相互联系的,也就是说,任何事物都具有内在的结构性。第二,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都同其他事物处于一定的相互联系之中。第三,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

最后,联系具有多样性。世界上的事物是多样的,因而事物的联系也是多样的。主要方式有: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本质联系与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等。不同的联系构成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的存在状态和发展趋势。

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普遍联系的原理,要求人们要善于分析事物的具体联系,确立整体性、开放性观念,从动态中考察事物的普遍联系。当代中国正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就要求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和持续的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各个国家、各个民族间的相互联系日趋紧密,这就要求我们把握世界发展进程中诸方面的相互联系,把对外开放作为基本国策,抓住机遇,努力发展自己。

(二)事物的永恒发展

事物的相互联系包含事物的相互作用,而相互作用必然导致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使事物原有的状态和性质发生程度不同的变化。

发展是前进上升的运动,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是指合乎历史前进方向、具有远大前途的东西;旧事务是指丧失历史必然性、日趋灭亡的东西。新事物是不可战胜的,因为:第一,新事物符合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发展前途,而旧事物则不符合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丧失其存在的必然性。因此新事物能够迅速成长壮大,最终战胜旧事物。第二,新事物优越于旧事物。新事物是在旧事物母腹中产生的,它克服了旧事物中一切消极、的、腐朽的东西,吸收了旧事物中一切积极的合理的因素,并增添了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新内容。因此,新事物具有旧事物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第三,在社会领域中,新事物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因而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所以它必然战胜旧事物。新事物不断战胜旧事物的过程,就是事物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前进的过程。

物质世界是永恒发展的,具体事物的发展形成了过程,所以恩格斯说:“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不能把世界看成是不发展不变化的事物的堆积,而要把它看成是过程的集合。所谓过程,就是说任何事物都有成有毁,都有其产生、成长和灭亡的历史,任何事物都是作为或久或暂的过程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永世长存的事物。恩格斯说:“这种辨证哲学推翻了一切关于最终的绝对真理和与之相应的人类的绝对状态的观念。在它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东西、绝对的东西、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生成和灭亡的不断过程、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过程,什么都不存在。”

 

二、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

事物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是有其客观规律的。规律总是体现、贯穿于事物发展的现实过程之中的,是事物的本质联系在发展中的表现。唯物辩证法与其它自然、社会科学不同之处在于,它揭示着自然、社会、思维的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一般规律。我们一般把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概括为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三个规律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事物的发展和联系。

(一)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唯物辩证法作为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是有一个核心的,其核心就是对立统一规律。“事物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列宁曾明确指出:“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

为什么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呢?

第一、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

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学说,而对立统一规律揭示出事物最普遍最本质的联系,即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矛盾双方之间的联系,揭示出事物内部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这从根本上阐明了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实质。是否承认事物内部的矛盾,是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两种宇宙观对立的焦点,是它们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第二,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于辩证法其它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

既然对立统一规律揭示出联系和发展的最深刻的本质,那么它当然也贯穿于辩证法的其它规律和范畴之中。辩证法的其它规律和范畴从不同侧面揭示联系和发展,揭示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因此,对立统一这一辩证法的中心线索,内在地把辩证法的其它规律和范畴连接成一个有机统一体系。

第三,矛盾分析法是最根本的认识方法。

唯物辩证法既是科学的世界观,又是科学的方法论;既是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又是认识、思维发展的规律,是科学的认识工具、认识方法。“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可见,唯物辩证法作为宇宙观,最根本的就是关于世界的矛盾观;唯物辩证法作为认识的规律,最根本的就是矛盾的规律;唯物辩证法作为认识方法,最根本的就是矛盾分析法。

总之,对立统一规律是理解普遍联系和全面发展、把握全部辩证法的钥匙,是坚持这一科学的世界观的关键。但是,核心并不能代替全体,唯物辩证法的其它规律和范畴,都具有对立统一规律所容纳不了的各自独特的内容。而且实质和核心也是同其它辩证法要素相比较而显现,向联系而存在的,抹煞了其它要素相对独立的价值,核心和实质也就不存在了。因此,突出对立统一规律的核心地位,决不是用它来包括、代替一切,而恰恰是为了完整准确地把握唯物辩证法的科学体系。

 

(二)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矛盾是辩证法的核心概念,反映的是客观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矛盾是事物本身的对立统一关系。对立和统一分别体现了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又称同一性。

同一性或统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着对立面之间相互吸引、相互结合的趋势。矛盾的同一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即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条件,双方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中。第二,矛盾双方相互贯通。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矛盾双方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二是矛盾双方具有相互转化的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性质。它表现为多种形式,既包括矛盾双方的激烈冲突,也包括矛盾双方的区别和差异,不能把矛盾的斗争性仅仅理解为激烈的冲突和对抗。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结的。首先,同一性和斗争性是有区别的,是矛盾的两种相反的基本属性它们在事物矛盾运动中所出的地位不同。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其次,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又是相互联结的、不可分割的。一方面,同一性包含斗争性,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矛盾双方的同一性是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具体的同一性,而不是绝对的自身等同。脱离对立的同一是绝对的同一或抽象的同一。如果事物永远和自身等同,自身中不包含它的对立面,也就没有矛盾,也不会有事物的发展,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另一方面,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同一性就没有斗争性。矛盾的斗争性是互相联系着的矛盾双方的差别、对立和排斥。如果两个方面毫无联系,就不能构成矛盾,双方的斗争就无从发生。脱离同一的对立是绝对的对立。绝对的对立和绝对的同一一样,都是形而上学的观点。

任何矛盾都有这两种属性,缺一不成其为矛盾。因此,在认识和实践中,我们要把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结合起来,学会在对立中把握同一,在同一中把握对立,反对只见一方的形而上学观点。

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矛盾在事物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是通过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作用来实现的。

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使事物保持相对稳定性,为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第二,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矛盾双方是相互渗透的,矛盾双方都从对方吸取和利用有利于自身的因素,促进自身的发展,从而推动整个事物的发展。第三,矛盾的同一性规定了事物向着对立面转化的基本趋势。发展就是一事物转化为它事物,但这种转化不是任意的,而是向着自己对立面的转化。这一转化的基本趋势是由矛盾的同一性规定的。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也是很重要的:第一,在事物量变的过程中,斗争推动着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和相互关系发生变化,为质变做准备。在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斗争的过程中,双方的力量此消彼长,造成矛盾双方发展的不平衡,使力量对比和相互关系发生变化,从而使事物发生量变,为质变创造条件。第二,在事物质变过程中,斗争突破事物存在的限度,使旧的矛盾统一体分解,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才有事物的质变。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起作用,但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成为事物发展的动力。正如毛泽东所说:“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了事物运动发展。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是相互结合共同起作用的。但是,具体条件不同,这两种作用的地位也不相同。在一定的条件下,矛盾的斗争性可能处于主要的方面,而在另外的条件下,矛盾的同一性又可能处于主要的方面。

运用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对事物发展作用的原理指导实践,要正确理解和处理矛盾与和谐的关系。首先,二者是对立的,即各有不同的含义,不能等同,同时,二者又有统一性,相互依赖,不可分离。和谐理念强调平衡、协调、合作,体现包容万物、兼收并蓄的博大精神。但和谐并不否认矛盾,也不意味着矛盾双方绝对同一。和谐也是在不断解决矛盾中实现的。和谐的本质就在于谐调多种因素的差异,化解矛盾,为事物的发展创造条件。

(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

所谓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也就使人们通常所说的事事有矛盾和时时有矛盾。矛盾的存在是绝对的。

所谓矛盾的特殊性,是指不同的事物或过程,其内部对立同一的具体关系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矛盾的特殊性规定了事物的本质。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矛盾特殊性具体表现为:第一,不同事物的矛盾有不同的特点;第二,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的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也不尽相同;第三,构成事物的许多矛盾以及同一个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其不同的作用、地位和性质。

认识矛盾的特殊性,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根本矛盾是指贯穿事物发展过程始终并规定事物及其过程基本性质和发展趋势的矛盾。除此之外的其它矛盾是非根本矛盾。第二,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任何事物都是由许多矛盾构成的矛盾体系,这些矛盾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其中有一种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决定作用的矛盾,就是主要矛盾,其它处于服从地位的矛盾是非主要矛盾(次要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基于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这种关系,我们在观察和处理复杂问题时,首先要抓住和解决主要矛盾,同时又不忽略次要矛盾,做到统筹兼顾,并且要注意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转化,不失时机地转移工作重点。第三,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同一矛盾双方的力量是不平衡的,其中一方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另一方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这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相互影响、相互制约。首先,矛盾的主要方面支配次要方面,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次要方面决定的;矛盾的次要方面制约和影响矛盾的主要方面。其次,矛盾双方的地位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事物的性质就随之发生变化。根据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这种关系,我们在分析问题时,要分清主流和支流,抓住主流,正确认识事物的性质,同时也不能忽视支流,并且注意主流和支流的变化。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关系的原理,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反对“一点论”和“均衡论”。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就是看问题、办事情既要全面,又要善于抓住重点。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也就是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它们是辨证统一的。首先,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联结的。一方面,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另一方面,特殊性中包含普遍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相联结而存在。世界上的事物无论如何特殊,它总是与同类中的其他事物有共同之处,总要服从这类事物的一般规律,不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是不存在的。其次,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区别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共性只是包括个性中共同的、本质的东西,个性总有许多自己独有的方面,这是共性所不能包括的。正如列宁所说:“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质)。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所以,二者不能互相代替,尤其不能用普遍性代替特殊性。因为特殊事物的性质比普遍性丰富得多。再次,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得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和发展过程的无限性,在这个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场合就变成了特殊性,反过来也是一样。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毛泽东把它称为矛盾问题的“精髓”,认为如果不懂得这一关系,就等于不懂辩证法。

(四)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转化

质和量是事物的两种普遍的规定,事物的变化有两种形式:质变和量变。任何事物都有质,质是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与其它事物区别开来的内在规定性。质和事物是直接同一的,质与属性有密切的关系。认识事物的质被称作定性分析,是认识事物的起点和基础。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速度、程度、以及事物构成要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等等可以用数量来表示的规定性。量的规定性由内涵的量和外延的量构成,外延的量表示事物存在的范围和广度,认识事物的量叫定量分析,是认识事物的深化和精确化。

事物的质与量两种规定性是有机统一在一起的,反映这种统一的哲学范畴是度。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度的两端的界限叫关节点或临界点,度就是关节点范围内的幅度,它是一定质的事物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事物的量在度的范围内的变化不影响事物的质的稳定存在,超出了度的量变就会引起事物的质变。掌握事物的度对认识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只有认识了事物的度,才能正确把握事物的质。当认识还停留于质的阶段时,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还是模糊和笼统的。由质进入量,对事物的认识较为清晰一些。只有把握了事物的度,才能对事物有清晰准确的认识。其次,只有把握事物的度,才能提出指导实践活动的正确准则,坚持适度原则,防止“过”和“不及”。当需要保持事物的相对稳定性的时候,人的活动目标是设法

使量变不超出度的范围,以便尽量做到“注意分寸”、“掌握火候”、“适可而止”。

量变即事物量的规定性的变化,即事物数量的增减、场所的变更和空间排列组合顺序等方面的变化;是较小的、不显著的变化;是在度的范围内的延续和渐进。我们常所说的统一、相持、平衡、静止等,都表征着事物的量变过程。质变是事物质的规定性的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根本性的、显著的突变;是连续和渐进的中断。统一体的分解,相持、平衡、静止的破坏表征的都是事物质变的状态。区别质变与量变的根本标志是这种变化是否超出度的范围。

量变和质变是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首先,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准备。事物的一切变化都始于量变,只有量变到一定的程度才能发生质变,没有量变就没有质变。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九层高台起于垒土,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反映的都是质变以量变为前提和基础的道理。其次,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变达到一定的程度,必然要突破事物的度的限度,引起事物的质变。再次,质变体现和巩固量变的成果,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只有质变的存在,才能使量变的成果得以体现和巩固。只有质变,新事物才能得以产生,才能有事物的发展。

质量互变规律要求我们在实际学习工作中,既要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注意日常的点滴积累;又要树立远大的理想和目标,敢做敢为。反对拔苗助长、急于求成和胸无大志、踏步不前的观念和做法,既不做满足微小进步的庸人,也不做脱离实际的狂想家。

质量互变的具体表现是复杂多样的。首先,量变和质变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量变的形式基本有两种:一种是由数量的增减引起的质变;另一种是由于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关系即排列次序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而引起的质变。质变的基本形式有两种:爆发式飞跃和非爆发式飞跃。其次,质变量变是相互渗透的。第一,总的量变过程中渗透着部分质变,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阶段性部分质变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第二,质变过程中也渗透着量变,即质变当中有量的扩张。

(五)事物发展过程中的肯定和否定及其相互转化

否定之否定规律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是通过否定实现的。任何事物内部都存在肯定和否定方面。肯定方面是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方面,即肯定这一事物为它自身的方面。否定方面是事物中促使它灭亡的方面,促使它转化为其它事物的方面。这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

建立在对肯定和否定辩证关系的正确理解基础上的辨证否定观,从动态的角度进一步揭示了肯定和否定的联系。所谓辩证否定,是指包含肯定的否定,首先,辨证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即事物通过自身内部的矛盾运动而达到的对自身的否定,从而实现其自我发展的。其次,辨证否定具有两个特点。否定是发展和联系的环节。新事物是在旧事物中生长起来的,它没有完全抛弃旧事物,而是保留了旧事物中合理的积极的因素,把它改造后吸纳为自己的有机组成部分。可见,发展是指由旧事物飞跃到新事物,联系是指新事物和旧事物的联系。再次,辨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黑格尔说扬弃“有双重意义,它既意谓保存、保持,又意谓停止、终结”。可见,扬弃就是既克服又保留,克服是对旧事物中消极因素的抛弃,是事物发展过程中连续性的中断,保留是旧事物中积极因素在新事物中的继续存留,体现了事物的连续性。可见,作为扬弃的辨证否定是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统一。

是否承认扬弃,是形而上学否定观和辨证的否定观对立的重要表现。形而上学是在绝对对立中思维,形而上学者的做法是:要么肯定一切,要么否定一切。坚持辨证的否定观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无论是对待传统文化还是外来文化,都要采取辨证否定的态度,吸取精华,剔除糟粕。既不能全盘继承和照搬,也不应全面抛弃和排斥,而应有鉴别、有选择地学习,努力走出一条既能体现现代世界文明水准又有自己民族特点的现代化道路。

事物的发展是经过否定实现的,辨证的否定不是一次完成的。事物的发展经过两次辨证的否定,由肯定阶段到自己的对立面的否定阶段,再经过对否定的否定,达到否定之否定阶段即再肯定阶段,从而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的过程,这就是否定之否定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使事物发展的总趋势呈现出前进行、上升性。事物的发展到否定之否定阶段,经过两次辨证的否定,克服了前两个阶段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保留下前两个阶段的积极因素,又增加了更高级的新内容,从而使事物在“自己运动”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完善,因而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和上升的。

否定之否定规律使事物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否定之否定阶段和肯定阶段都是同否定阶段相对立的,因而它两个阶段必然有某些相似之处,否定之否定阶段必然要重复肯定阶段的某些特征。这样,事物的发展又仿佛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使事物发展过程呈现出近似圆圈的周期性,否定之否定阶段既是前一个周期的终点,又是下一个周期的起点。一个周期接一个周期,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样,事物的发展呈现为周期性的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

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如果割裂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就会导致循环论和直线论的错误,这两种论调都是形而上学的错误观点。

否定之否定规律对于人们正确认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按照否定之否定规律办事,要求人们对待一切事物都要采取科学分析的态度,反对肯定一切或者否定一切的形而上学否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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