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真理与价值的辩证统一
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们必须通过实践改造外部世界,创造出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事物。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存在着主观符合客观的真理问题,而且存在着按照主体的需要和尺度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价值问题。
(一)价值及其特性
人们的实践活动总是受着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制约。实践的真理尺度,是指人们在实践中所必须遵循的、反映了实践对象的客观规律和本质的真理。人们只有按照真理办事,才能在实践中取得成功。实践的价值尺度,是指人们在实践中所必须遵循的、以满足人们需要为内容的、特定的实践目标。任何实践活动都是在上述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共同制约下进行的,因此,任何成功的实践都必然是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
哲学上的“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哲学上的价值概念具有最大的普遍性,是对各种特殊的价值现象的本质概括。如经济领域中某项活动是否具有效益;政治生活中某种政权组织形式是否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能否受到民众的支持;精神生活中某种信仰或信念是否能给人以精神支撑和精神引导;艺术领域中某件艺术作品是否能给人带来美的感受等,都是主体和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哲学的价值概念扬弃了上述各种价值关系中纷繁复杂的特殊内容和形式,概括了其中共同的、普遍的、本质的内容,即概括了其中所包含的外部客观世界的事物(客体)对于人(主体)的需要满足与否(意义)的关系。当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时,客体对于主体就有价值,满足主体需要程度越高价值就越大。价值具有四个方面的特性。
第一,价值具有客观性。这是因为,价值关系的各个环节都是客观的。首先,人的需要具有客观性。不论是人的自然需要还是社会需要,物质需要还是精神需要,都是由人的实际生存状态决定的,因而在本质上都是客观的。其次,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也具有客观性。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并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而是由客体本身客观存在的性质、属性决定的。最后,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和结果也具有客观性。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形成后,就会对主体的需要构成意义关系。例如某种食物被食用后,对人的生存和生长是否有积极意义;人们欣赏了一部戏剧之后,是否能使主体产生美感和得到教益;人们身处的自然环境,是否能使人身心健康和愉悦等,所有这些,都是客体在与主体相互作用中所构成的意义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价值现象。
第二,价值具有主体性。价值的具体的主体性是指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同主体的特点相联系,价值的特点表现或反映着主体性的内容。由于价值关系的形成是以主体的需要为主导因素的,因此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就会因主体及其需要不同而不同。因此,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就不是一种自然的现成关系,而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确立的同客体之间的一种创造性关系。例如,药物对于健康人并没有直接的价值,而对于病人则具有直接的价值,这是价值的具体的主体性的突出表现。
第三,价值具有社会历史性。由于价值关系的主体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因此人们的需要、实践以及需要满足的形式都表现出了社会性和历史性,这就决定了价值的社会历史性的特点。例如,木材、煤炭、石油、核能、太阳能、潮汐发电等能源形态,对于人类的价值就是历史地发展着和变化着的,它们的价值的变化是由人类的社会历史发展决定的。因此,我们必须用社会的和历史的眼光考察价值现象。
第四,价值具有多维性。任何一个层次的主体都表现为一定的整体,由于其结构和规定性又是复杂的、立体的和全面的,因而每一主体的价值关系都具有多维性或全面性。例如,一块钻石相对于主体的不同需要来说,可以构成多维的价值关系,如审美的、经济的、科研的、使用的等等。而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会由于特定条件下的特殊需要而实现它的某一种或几种价值,同时却要放弃它的其他价值。价值的多维性要求人们在创造或实现价值时,必须对某一价值物的价值作全面的考察,以决定取舍。
(二)价值评价及其特点
价值认识是一种评价性认识,也叫评价,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评价是以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为认识对象的。评价性认识与知识性认识不同,知识性认识的对象是客体,是以客体本身的状态为反映内容,以获得关于客体的“真”的认识为目的的;而评价性的认识则以客体和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为反映内容,以获得关于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即“善”、“美”的认识为目的的。在日常生活和实际工作中,人们常常要对人或事进行评价,主要是说明这个人或事对于社会、对于别人有什么积极或消极意义,从而决定对这个人或事应持何种态度。这种通过评价表明态度的活动,就是评价性认识活动。
第二,评价结果与评价主体有直接联系,是依主体的特点而转移的。知识性认识是人的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的状态、需要与认识结果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认识是不依主体的具体特点为转移的;而评价性认识则不同,由于评价是对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认识,因而主体的客观存在状态,包括主体的需要、特点以及其他的规定性等,作为价值关系的构成要素也就必然会对评价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使评价结果依主体的具体特点而转移。例如,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价值评价,对当代世界经济政治秩序的评价,不同的价值主体就不可能完全一致,甚至截然相反。
第三,评价结果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关的知识性认识。评价是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是对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的判断。人们能否正确地作出这种判断,取决于人们所具有的相关的知识性认识,包括对客体的属性、本质和规律,也包括对主体的规定性、需要和发展规律等的认识。只有当人们对主体和客体都有了正确的知识性认识之后,人们才能依据这种认识作出关于主客体间价值关系的正确评价。
价值评价的特点表明,评价并不是一种主观随意性的认识活动,而是具有客观性的认识活动。只有正确地反映了价值关系的评价才是正确的评价。实践是检验评价结果的标准。正如列宁所说:“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一般说来,由于评价性认识与知识性认识一样,它们都是由人们指导实践改造客观世界的需要而产生的,都是为实践取得成功服务的。成功的实践既表明知识性认识是正确的,同时也表明评价性认识是正确的,表明评价正确地反映了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价值认识的主体是由个人、群体、人类等分别承担的,而这些不同的主体在需要或要求方面往往存在着差异或矛盾,这就决定了不同主体对同一个事物的价值认识也常常会产生差异或矛盾。但是,这并不说明价值认识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纯粹是一种没有任何客观标准的认识。由于人民群众、人类的要求或利益总是代表着人类整体的要求和利益,是与历史发展的基本要求或趋势相一致的,因此对于任何价值认识的主体而言,其价值认识的结果只有与人民、人类的要求或利益相一致,才是正确的价值认识。
(三)价值评价的功能与树立正确价值观的意义
价值认识在实践中起着激励、制约和导向作用。首先,价值认识作为人们对自身的客观需要和要求的主观反映,作为人们对价值现象的正确认识,构成了实践的精神动力,是推动着实践不断实现价值的驱动力量。其次,价值认识作为实践的尺度是实践活动发展的规范因素,它要求实践活动必须消除盲目性和随意性,必须服从于实践目标的实现,即服从于实践满足人们客观需要这一根本目的。最后,价值认识作为实践活动的目标是实践活动发展的导向因素,它制约着实践活动的发展朝着更充分、更全面、可持续性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着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要的方向发展。
价值观是人们对人和事的评价标准、评价原则和评价方法的观点的体系。它与世界观和人生观是一致的。价值观对人的行为起着规范和导向作用。价值观不同的人们,行为的取向也会不同,甚至可以截然相反。即使从同一个真理性的认识出发,也可以引出不同的甚至想反的行为取向。具有同样化学知识的人,有的可以用来为人类造福,有的可用来制造毒品危害人民。可见仅仅拥有科学知识并不能保证人们行为的价值取向的正确。马克思主义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评价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归根结底是以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彻底解放为标准。
正确的价值观是先进的社会集团或阶级在实践中形成的,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要求,对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促进作用。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倡导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奋斗的社会政治理想、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科学观、集体主义的道德观、真善美相统一的积极健康的审美观等。树立这样的价值观,不仅对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于当代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指导下,我们的亿万莘莘学子,才能在前进的道路上经受住磨炼和考验,为祖国和人民作出卓越的贡献。
(四)价值和真理在实践中的辩证统一
在实践中,真理既是制约实践的客观尺度,又是实践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即通过实践获取关于外部世界的科学认识;而价值则是实践追求的根本目标,同时又是制约实践的主体尺度,真理和价值在实践基础上是辩证统一的。
真理和价值在实践中的辩证统一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成功的实践必然是以真理和价值的辩证统一为前提的。任何成功的实践都必然是既遵循真理尺度,又符合价值尺度,并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的结果。遵循真理尺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按科学规律办事”;遵循价值尺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满足人的需要”。无论何种实践,只有把“按科学规律办事”和“满足人的需要”相结合,才能达到目的,获得成功。
其次,价值的形成和实现以坚持真理为前提,而真理又必然是具有价值的。人们对实现价值的追求,构成了实践的动因,但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对相关真理的正确把握为前提才能成功。这是因为实践中的价值目标作为一种预见性的评价认识,它的确立是以对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真理性认识为依据的。没有这种真理性的认识,就不能形成正确的价值目标。而没有对相关真理的把握,也就不会有成功的实践。同时,任何真理都必然具有价值,这是因为真理能为实践提供科学的客体尺度和主体尺度,能为实践提供正确的价值目标。因此,一种认识只要是真理,就会或迟或早显示出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即显示出自身的价值。
最后,真理和价值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是相互制约、相互引导、相互促进的。真理和价值的相互制约表现在:一方面,价值的实现有赖于对相关真理的把握,真理的发展水平制约着价值实现的程度;另一方面,真理在实践中被验证的过程,则有赖于价值在实践中被实现的状况。价值的实现表明,在实践中所遵循的关于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是真理。真理和价值的相互引导表现在:一方面,实现价值是人们追求真理的目的,满足人们需要的价值追求引导着人们去探索相关真理,所以认识活动的指向是受价值追求的指向规定的;另一方面,真理的不断发展也引导着人们进一步提出新的价值追求,人们在哪一个领域中获得的真理越多,人们就会在哪一个领域中提出更多的价值目标,因此真理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了价值发展的方向和程度。真理和价值的相互促进表现在:一方面,真理的发展促进价值的实现,也就是说,真理的发展可以促使人们更深刻、更全面地理解其生活条件和发展方向,从而使人们的价值追求更合理,更符合人类自身发展的必然性;另一方面,价值的实现又推动着真理的发展。人们对价值的追求越自觉、越合理、越深入,也就表明人们对真理的把握越全面、越深刻,同时也就越能够激发起人们探索真理的热情。
坚持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辩证统一,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坚持和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科学精神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的实事求是精神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必须如实地、准确地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把追求真实、反对虚假看作是进行科学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基本品格。要求我们必须崇尚理性思维,以清醒的、严谨的、合乎逻辑的思想从事科学认识和理论创造,进一步指导实践活动。人文精神要求把人民的利益和人的发展看作是一切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出发点,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发展要求出发,把美好的追求作为认识和实践活动的重要目标。坚持既崇尚理性,又调动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和精神体验来展示和表现人的本质和人的追求。要求人们时刻以符合人民的利益和发展要求的价值标准审视一切思想和行动的合理性。
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对大学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和人格的形成发展、学习科学文化为将来走向社会掌握本领的时期,应当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才。